直接民權與代議制度的互補
(一)公民投票主要目的迷思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48, 2007)
前幾年及最近幾件的公民投票案, 實際執行後的投票率偏低,
而基於立委選舉的公投低投票率, 接下來的入返聯公投似乎也陷入了兩難,
因為都是人民連署的, 若要改變似乎很難.
仔細探討這幾件的公民投票案, 不難發現其中有很多導至人民不能或無法積極參與
及坦然面對投票結果的地方:
1.缺乏直接民權概念的培養
"公民投票"雖被兩黨舉為普世價值
, 但卻未見朝野提出"培養直接民權概念"的論述.
於是乎, 人民態度冷默, 而比較關心的人也只能勉為其難的配合.
2.不需患得患失
既然"公民投票"首要價值是在於能"培養直接民權概念", 訓練人民獨立思考的能力,
投票率, 國際形像都不是重點.
3.細節要明確.
4.要有完善對等及多向度主題設定
一個廣受人民支持的"公民投主題", 應是有對等主題與包容能的特性
, 如統一與獨立, 不統不獨, 幫聯, 亞洲共同體, 應同時推出來被選擇.
5.可通訊辦理.
6.再接再力勵, 每年舉辦, 使重大政策可以直接被人民檢討及修正.
7.連署門檻盡量低(如2000人).
8.專業問題及地區性有關的決策公投時
, 要給專業人員及地區所在地人員更大的加權設定.
(二)直接民權與代議制度的互補
代議制度的優缺點大多心知肚明, 就不多說明.
如果只要回到從前, 就不需要考慮直接民權.
直接民權消極的目的是瀰補代議制度的缺點.
直接民權積極的目的應至少包括 :
1. 重大政策可以直接被人民檢討及修正再執行.
2. 使人民直接對自及的重大政策決策行為負責.
3. 有了負責任的人民自然就有負責任的代議制度及負責任的政府.
敬祝, 萬事如意
關心者_0000000001
Ref.
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(最優先的公投項目1, 2, 2006)
公投法施行的準則_1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29, 2007)
公投法施行的準則_2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29, 2007)